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登记
一、办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82402020
二、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2、市人事局、市教委《关于适当延长部分骨干教师退休年龄的通知》(武人〔2000〕34号)
3、市人事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办〔2004〕3号)
三、延长退休年龄基本条件
1、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①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②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③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2、部分骨干教师:
①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评选,并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特级教师证书》的教师。
②按照市教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武教委〔1992〕20号)文选拔产生,具有中学高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市级教师学科带头人。
延长退休年龄1至5年不等,女性不超过60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
四、办事程序
各用人单位确定“延退”人员前,必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确定“延退”人员后,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登记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送市直主管部门或区人事局备案,并发电子邮件到市人事局专技处(whzj@vip.163.com)入网登记;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发电子邮件到市人事局专技处入网登记。
五、办事时限:随时办理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