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确认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1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2、《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武人 [1997]11号)
3、《武汉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武人 [1998]47号)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规定及学时确认条件
1、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初级累计不少于60学时,中高级不少于80学时。
2、培训学时确认条件(1)参加全市继续教育基地举办培训班学习的,按实际学时登记;(2)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讲座的,以学术会议和讲座的实际时间为准,按照3比1的比例进行登记;(3)业务项目培训和专题讲座,按实际完成的教学时间进行登记,参观考察的时数不能计算为继续教育的时间;(4)出国进修和考察20天以上的,视同完成了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数,
20天以下的按照40学时进行登记;(5)在职攻读学历的每学年折算标准:大专20学时,本科30学时,硕士、博士40学时。同时攻读双学位的,再增加50%的学时数。
三、确认学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参加上级或跨地区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应提供参加培训的结业证或成绩通知单等证明材料;
2、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讲座的应提供学术会议的邀请函、学术会议或讲座的内容、日程安排等有效证明;
3、出国进修考察的应提供进修考察的邀请函、结业证或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
4、现在职攻读第二学历、双学位和硕士、博士学位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等参加学习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继续教育学习登记和验证检查程序
1、继续教育基地对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内容进行如实记载;
2、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对全年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前到市、区人事局继续教育部门进行验证审核。
五、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随到随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