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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人事审批与业务办理
                                            发布日期: 2004-7-1 浏览 : 9297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3、《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8)。
4、《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100号政府令)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申请理由、申请事项、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填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不少于1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材料;
(2) 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
(3)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培训的从业人员证明材料(含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证明);(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制度未出台前,取得人力资源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省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服务相关培训证书、从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都暂可视为具备从业资格)。  
(4)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5)属企业性质的,应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人才信息中介服务,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包括主送机关、申请理由、申请事项、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填写《从事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网络信息的相关材料;  
(2)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3)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4)有独立的网站或域名;  
(5)属企业性质的,应出具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证明。     
 
【行政许可的受理】
人事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按规定的职权范围,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应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批准程序】
1、人事行政机关经过审查或核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一印制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含网络、合资)机构的办理时限,人事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采取统一或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人事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做出通知,领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5、依法应当或者需要在决定前举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求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人事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人事行政机关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程序与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相同。
 
【公开发布】
及时将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决定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变更决定在办公场所或人事信息网站公示。
 
责任部门:武汉市人事局 流动调配处
联 系 人:何俊青   电话:027-82402102
办事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5号-402
 
 

   相关表格:

 
武汉市人才中介机构许可申请人须知
武汉市人事局行政许可五项配套制度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变更审批表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注销审批表
成立中介机构许可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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