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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武人〔2009〕36号)
内 容
 

各区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1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29号)精神,结合我市人事人才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和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大局,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人事人才工作发展规划,畅通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文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不断提高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更加积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放开吸纳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我市就业。

(二)非本市生源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内;武汉地区普通中专学校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见附件5:武汉市接收非武汉生源中专毕业生专业目录)范围内的毕业生,毕业当年内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经市毕办同意,按《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见附件1),办理毕业生就业落户手续。

(三)远城区生源毕业生,属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学校的专科、中专毕业生,在毕业3年内;属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的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在中心城区落实就业单位,经市毕办同意,按《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办理毕业生就业落户手续。

毕业生凭市毕办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入户介绍信》和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到拟落户的区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具体的程序和方法,按市公安户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有关部门及毕业生服务窗口,要严格按照政策条件和工作程序,提高效率,热情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三、面向基层,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市、区人事部门及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和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为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价以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服务。符合武政〔2009〕29号文件有关规定,需要申请贴息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武劳社〔2008〕40号)的规定办理。

(二)继续推进“三支一扶”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有关区人事局要结合本区实际,协调区教育、农业、卫生、团委等部门,提供需求岗位。“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照本区事业单位新聘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确定各种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同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基本医疗保险。 “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满一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对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所服务的事业单位可在编制内直接招聘为正式职工;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一定的比例,招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我市服务期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参加全市事业单位招聘时,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公务员考录时,笔试成绩按省相关规定加分。

(三)鼓励各类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单位的人事部门要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工作。骨干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单位,每年接收的高校毕业生要力争达到全市接收高校毕业生总数的50%以上。科研院所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单位的人事部门,要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人事关系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四、营造创业环境,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循环

摘  自 市人事局 作  者 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 20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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