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本条新闻浏览  3887 次
标  题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办发[2009]7号)
内 容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7日

 

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便利国内外人才来汉工作和创业,提升城市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

第三条  国内外非武汉户籍人士以不改变户籍(国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东湖开发区工作和创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本规定申领《武汉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具有技师(含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个人在东湖开发区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经营者;

(四)东湖开发区急需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市人事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公安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外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居住证》实施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才居住证》是在东湖开发区工作和创业的非武汉户籍人才享受有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第六条  《人才居住证》应当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现居住地址、供职单位和职业、证件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居民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七条  《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3年。个人与东湖开发区用人单位签有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人才居住证》有效期限与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期限相同(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按3年有效期限办理)。

第八条  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下列相关待遇:

(一)持证的境内人士可免办《武汉市暂住证》,并享受暂住人口的相关权益。

(二)持证的境外人士可以在本市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三)持证人可以在本市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市级科技企业贷款贴息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请发明专利,申报科技奖励等。

(四)经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持证人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东湖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持证的境内人员,符合东湖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

(五)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入读本市幼儿园、小学、初中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并可以报考本市高中。

(六)持证的境内人士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及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本s

 
摘  自 作  者 发布日期 2009-3-11
相关新闻
  

                版权所有: 武汉市人事局
         鄂ICP备05023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