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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正常的搜集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处、室、中心及各区人事局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明确信访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信访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工作事项。
第三条 市人事局信访工作由局办公室综合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信访工作分管局领导分工负责制。各类群众来信来访,一般由局办公室接待、登记,根据归口办理原则分类交办。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事项,由政策法规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接待或调解仲裁;属于各有关业务处、室、中心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各处、室、中心负责办理;属于有关区人事局的信访事项,转交有关区人事局负责办理。上级领导批办、局长直接受理后交办及其它综合性的来信来访由局办公室承办或督办。属于重访、群访事项,由局办公室牵头参与组织协调,纳入重点范围及时办理。对于特殊信访人员,由承办责任处室(中心)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工作。建立信访台帐,完善信访档案,做好信访登记、交办、承办、回复等情况记载,以备存查。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实行信访首问责任制,不论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都应予以接待、转交或介绍到相关部门。对群众来访,应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坚持依法处理与耐心疏导相结合。对不能及时解答或回复的,必须在30天内给予解释或回复。信访年度回复率争取达到100%。
第五条 坚持和完善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一周的周三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由办公室组织,局领导带领,各有关职能处室参加,接待信访群众。重要信访信件,由分管领导阅批,有关部门办理。上级领导批转、督办的信访事项和局领导阅批件,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调查、处理,在限期内回复,不得拖延。
第六条 完善信访工作的奖惩制度。信访工作纳入局目标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奖励信访工作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建立局内信访津贴制度,对从事专(兼)职信访工作的人员,根据武人函〔2000〕14号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津贴。对不重视信访工作,措施不力,政策解答有误,导致矛盾激化的,要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处、室、中心年度评比不能评先,主要责任人不能评优,同时扣发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年度目标管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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